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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3-04-22 | 點閱數: 131

112年度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個別諮商輔導服務

一、依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辦理。

二、適用對象:校長、專任及代理教師。

三、服務內容: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四、服務流程:由教師自行或經教師同意後由學校轉介提出申請,由教育局受託單位(寬欣心理治療所)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人員與教師進行諮商會談。

五、保密責任:本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求助教師之個人資料,均應依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予以保密及保存,非經法律
程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他人。

六、每位教師每年(非學年)以補助4小時諮商鐘點費為上限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若教師申請4小時鐘點費補助請畢仍有服務需求,依諮商輔導人員所在之服務機構接續進行服務或是協助轉介,後續服務費用由教師自行支付。

七、為珍惜諮商輔導資源,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約定諮商輔導時間後,因故不能前往未於前一日告知,或諮商輔導遲到15分鐘以上,應自行負擔當次諮商鐘點費;另如申請後經受託單位聯繫未果且未接獲回覆逾1個月,將視為取消申請,日後如有諮商需求,需重行提出申請。

八、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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